释义 |
法律分析: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等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