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熟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根据引进人才人事档案关系实际存放情况,第一、中心为其出具《商调函》,用人单位凭此函为引进人才联系办理人事档案调入常熟手续。第二、用人单位通过常熟人才就业网“便民查询”确认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已经到达我中心后,应及时到我中心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同时带好我中心审批通过材料去常熟市公安户政科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本人凭准迁证联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第四、引进人才凭《户口迁移证》在常熟办理落户手续,户口优先落至其在我市的自己产权房屋(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其余临时过渡性挂靠至市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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