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同时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诸如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行为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反之,强制索要会获罪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只要遵守法律上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该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