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是否属于包含关系 |
释义 | 1、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关系。 2、采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采矿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基础,具有严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权,即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济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权利”。这里指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又不限于此。 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类型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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