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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释义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之所以产生确定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并不是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性决定的,而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功能的错误认识加上法官怠于行使审查权导致。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过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但只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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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