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本所),是胶州当地唯一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青岛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06年12月27日准予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业务范围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人身保险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伤害鉴定,如:伤残程度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等。(此鉴定结果可作为赔偿依据,挽回伤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同时提供与鉴定有关的司法咨询。 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 1.个人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及影像片; 2.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它与鉴定相关的资料。 本所司法鉴定人员8人,均为高级职称,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既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所以来无一差错。 服务宗旨:始终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信誉等条件,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