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谁 |
释义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监护的设立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均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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