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保险是非要式合同吗 |
释义 |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险单。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对于要式合同,当形式要件属成立要件时,如果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当形式要件属生效要件时,如果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非要式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期限怎么认定 签订之后就成立。 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这条规定,可以导出以下结论: 1、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2、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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