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哪些证明材料? |
释义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农村自建房大修提供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两级部门盖章的大修证明。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或证明材料 (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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