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精卵来源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匿名的捐精者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 对于该人工生育方式当事人有委托夫妻、供精供卵人和第三人(代孕人)。供精供卵人是该子女基因血统上的父母,但由于供精供卵人大多为匿名,并且可能涉及隐私权问题,笔者认为一般不易将供精供卵人认定为该子女的法律上父母。代孕人是该子女的生育之母(子宫之母),基于传统认定原则即“生者即为母”,笔者认为代孕人应当成为该子女的法律上母亲,但基于代孕之母没有成为该子女父母的意愿而委托夫妻是该子女生育之原动力,并且根据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法律可以强制代孕人同意委托夫妻收养,从而使得委托夫妻成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