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 开设赌场罪 的共犯: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 工资 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