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