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鲁法案例【2022】128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谁能想到自己骑电动车出门 都能天降横祸 遇坑摔伤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跟律师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遇坑摔伤,住院治疗8天2021年11月20日17点45分左右,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村口道路上时,在该路段一坑洼处摔倒,致刘小某摔伤。刘小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颅脑损伤。2022年1月17日,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认为受伤路段系某街道办和某村委养护范围,遂将该街道办和该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526.6元。 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担不担责?因道路路面不平影响通行致人损害,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属于乡道,位于被告某街道办行政区域,该街道办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该路面的坑洼系来回车辆碾压所致,被告某街道办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因路面的坑洼摔倒而受伤,因此被告某街道办对原告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发时原告刘小某未满16周岁,原告刘小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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