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的基层工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17.4万多个,在此基础上全总将继续加强工会组建工作。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