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讲,在现场查获或发现的涉嫌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的; 2、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 3、有戒断症状或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史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史包括本人承认、曾经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过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情形。  二、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等)或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多次吸食毒品,亲属认为不强制隔离戒毒无法戒除毒瘾的;3、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4、有证据证明吸毒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5、在吸毒同时伴有聚众淫乱、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幻视、幻听、妄想等精神症状或暴力侵向的。 对吸毒成瘾及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