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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手写处的要求
释义
    劳动合同必须有必备条款,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但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关系已建立但未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则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空白处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手写的,但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必备的条款。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手写处的变更要求
    劳动合同中手写处的变更要求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正文中的某些条款或内容上进行手写修改或补充的要求。这种变更要求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记录。手写处的变更要求可以涉及工资、工作时间、职责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沟通,尽量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确保变更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劳动合同中手写处的变更要求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记录。变更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保持沟通,争取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确保变更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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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