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合作建房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建房地址和房屋面积;施工任务分配,费用承担等条款。 一、合同成立必须要有哪些条款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3、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4、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二、合同约定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合同条款,有些是必须有的,比如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等,还有些没有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比如违约金的标准、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废除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