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通常包括哪些 |
释义 |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尽量充实。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填写当事人(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还要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填写不完整,可能造成送达时无法邮寄等障碍。如有可能,送达地址确认书还可附上当事人的传真,以及电子邮箱地址、QQ号等内容,以便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沟通和简易送达,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务求真实全面。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签字,或仅有代理人签字确认,而有的代理人又无签收诉讼文书的代理权限,造成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使用,或按照地址确认书邮寄后发生纠纷,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所以,有必要在诉讼代理人代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法院要对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严格审查,最好是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院当面共同确认送达地址。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诉讼中的所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的两个司法解释尽管是针对民事诉讼的,纵向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没有问题,但根据诉讼法原理,在横向适用方面,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同一当事人同期的刑事、行政等诉讼中也应当同样适用,以节约审判资源。 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同一时期该当事人的其它案件。司法解释没有对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问题做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诉讼,诉讼地位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或第三人,还可能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加多起诉讼。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的不利后果,不积极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或干脆避而不见,以拖延诉讼或拒绝履行义务,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但妨害诉讼秩序,还有悖违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规定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同一时期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这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该当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 二、法院依职权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是什么?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也无需当事人举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能做为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的证据。 (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同期其他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当事人同期进行仲裁、民商事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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