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的债务应怎么管理 |
释义 | 公司的债务的管理: 一、债务产生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债务产生后的资信状况监测。 三、债务纠纷中的多种法律保护 一、公司原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吗 公司原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但可以在收购前与债权人协商减少债务金额;原公司破产的,对双方都有利。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为维护收购公司的最大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收购公司的债务可以约定处理。如果发生外债,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按照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二、夫妻离婚有一套按揭的房子怎么处理 情况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按揭贷款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婚后财产,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情况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情况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三、债权保全的风险如何防范 防范债权保全的风险的方法如下: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2、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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