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没收财产通常只能附加适用。具体如下: 1、罚金: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中除了没收财产都可以单独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