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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条款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到第八十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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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