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现行有效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由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一、收养评估注意事项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2、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3、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5、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7、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8、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9、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收养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