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领养的孩子户口本上不会写领养两字的。
 养关系会在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的收养登记证书上体现,而户口本上与户主关系一栏,会以父(子、女)或者母(子、女)的形式来体现。
 收养的弃婴户的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身边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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