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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登记需要审查怎样的内容
释义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一、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同上,第3款,第4款)。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三)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民法典》第1106条)。
    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05条中规定的程序,好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两者并用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二、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收养问题,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第五章“收养”一章。集中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包括收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收养后的效力、收养关系如何解除、收养的相关程序等。与之对应,最高法院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对收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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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