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要审查什么内容 |
释义 |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一、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收养问题,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第五章“收养”一章。集中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包括收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收养后的效力、收养关系如何解除、收养的相关程序等。与之对应,最高法院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对收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收养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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