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旅行社不得对导游提出下列要求:(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风险提示: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法律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