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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要如何解除?
释义
    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而不能解除无效婚姻。具体的办法为:撤销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主张,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做出登记决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一、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一)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开庭传票上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
    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3、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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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