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携带的证件有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4.以及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 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5.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