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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格式合同判断效力的方式是:
    1、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是否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是否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4、以及是否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无效的情形。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司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什么合同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一般有什么特点?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条款的种类都有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二)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三)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四)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合同效力要件和效力类型是什么?
    合同一般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想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而具体;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情况有下列几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该内容由 潘海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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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