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偷拍如涉及到上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扰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就很有可能被追责。偷拍可能不仅侵犯了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到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如偷拍带有自然人可识别的外部形象特征的,就会同时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某些非恶意的“偷拍”如街头摄影,事后被当事人追认、默许的,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权、肖像权了。当然,最好拥有书面的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等等。,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上都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被侵权人因此出现可鉴定的精神问题,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方赔偿相应抚慰金。,恶意偷拍,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家立法来看,正在不断加大对人格权的保障力度,人格利益不可侵犯。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