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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申请是请代理好还是自己申请好
释义
    当然如果申请人具备专利申请的专业技能,那就是极好的知,就可以选择自主申请,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省专利代理费,同时避免技术在专利申请前让他人获知。但是,绝大部分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技能,其要求不仅在理解技术,而且要熟知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具备跳出既有技术的限制,为技术提炼出较好的保护范围,能同时做到的人比较稀缺。如果保护不当,则有可能导致专利技术不仅没有实质性保护,反而将技术无偿地公开让世人知道,为竞争对手和同行提供了窥视和学习道的好渠道,得不偿失。
    一、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填写吗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
    ,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申请人:XXX
    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的对策思考
    1.用技术手段解决矛盾
    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产权问题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技术。数字时代,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便利,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是先加入数字化作品之中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阻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而设置的,具有目的性强、针对性强、主动性强等特点,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还要“合法”,有效性是技术措施的前提,合法性是技术措施的保障。技术措施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能具有攻击性;二是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
    2.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化的蔓延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为保护网络知识处产权,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体现出的也只是应急性,所以,当务之急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概念,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模式。对于立法的模式,应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扩大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之下。二是制定的独立网络知识产权法,这样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保护效率。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应两步走,依照网络信息活动的特点,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的内容,在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单独立法,逐步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依据国情,还要有所侧重,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保护国内的利益,坚持技术开放的原则,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为未来发展战略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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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