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
释义 |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所以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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