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准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即可,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