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办法 我国制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办法》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 根据该办法规定,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 的 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 卫 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处罚权 3、治安行政强制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 2、刑事强制权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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