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办费用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2、筹集资本的费用;3、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费用;4、其他费用。设立人为设立公司支出的开办费用由公司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