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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保管(二)
释义
    (二)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顺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证据材料;(七)财物处理单据;(八)其他有关材料。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三)核审意见;(四)听证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和副卷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立案时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立卷的顺序,对案卷的归档提出统一要求,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案卷评查标准。1.正卷的装订顺序及内容。(1)立案审批表。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过程中,对于立案审批表是否应放在正卷部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的办案期限起诉时间是从批准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应当将立案审批表放入正卷。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立案审批表的案源材料可能涉及举报人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将立案审批表放入副卷。综合上述意见中的合理部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将立案审批表放入正卷,同时要求在制作立案审批表时避免将需要保密的信息纳入其中,而将这方面的材料另行放入副卷。这样,既达到规范程序的目的,又保护了有关当事人。(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文件。为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制作中被要求增加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处罚理由等内容,以体现依法、说理的精神和原则。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的内容,在前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解读中已作了介绍。(3)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制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例如,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采取(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4)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回执。送达回证应当由相关经手人签名确认。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好邮寄送达的回执。公告送达的,应保留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送达公告,或者能够证明公告送达的图片资料。(5)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指对听证过程的原始记录,凡依法举行听证的案件,均应有此项案卷材料。听证笔录应完整地记录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认可。(6)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能够证明办案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材料。入卷的证据材料不包括办案机关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7)财物处理单据。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具体财物处理的,办案人员必须制作财物处理单据,记录相关情况。例如,处以罚款的,应当记录罚款的缴纳情况;没收财物的,应当记录没收财物的方式。(8)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入卷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指办案机关根据案情认为应当归档且可以公开的材料。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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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