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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法院是否是一审终审
释义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是一审终审。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效力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其目的是确认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不存在原被告,适用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的特点是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亦称确定判决。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的判决。按中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指下列几种:(1)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或抗诉的;(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可发生法律效力;(3)死刑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巧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人民法院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确认判决中无相关给付内容,某些给付判决中若有先行确认之判决,则仍认定为给付判决(如继承案件中,要先行确认亲子关系)。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存在的判决,是积极的确认判决。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的判决,是消极的确认判决。
    二、特别程序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特别程序立案的规定是如果审理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即可对此立案处理。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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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7 13: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