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海大病救助政策2022 |
释义 | 2022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对象及标准——救助对象为具有威海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大病患者: (一)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一级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下同)、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病患者,不设起步线,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3万元。 (二)对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贫困家庭病患者,原则上对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元的,按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3万元。 (三)对向我市各级慈善组织捐款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列入以上救助范围,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元,可在不超过其捐款总额的前提下,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救助。 对低保、特困、一级残疾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病患者,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救助。 慈善大病救助原则 (一)集中救助与属地救助相结合。五类大病患者由市和区市两级共同救助,其余患者由各区市实行属地救助。 (二)应助全助。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全部得到救助。 (三)公平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公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慈善大病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并进行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二次公示。所在区市残联对一级残疾人进行审核,送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核定和发放救助金。 法律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2012年度大病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病患者;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20%的因病致贫家庭。其中,对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肿瘤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患者(以下称五类大病患者)予以优先救助。 (二)救助标准。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原则上按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实际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其他家庭,自负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按自负医疗费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金来源 大病救助资金从市和各市区慈善总会的善款中列支。市级安排慈善资金200万元,重点救助全市五类大病患者。 三、救助原则 (一)集中救助与属地救助相结合。五类大病患者由市县两级共同救助,其余患者由各市区实行属地救助。 (二)应助全助。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三)公平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公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大病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威海市2012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从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whsmz.gov.cn、市慈善总会网站http://www.whcf.org.cn 下载),一式 2 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住院医疗费单据,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并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并进行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二次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核定和发放救助金。其中,各市区五类大病患者的申请表和汇总表,务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慈善总会。 五、工作要求 实施大病救助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摸清底数,规范操作。各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于2012年12月28日前将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各市区民政部门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救助相关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2013年3月31日前将《2012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汇总表》及在媒体公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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