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三)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四)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一、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该遵守哪些交通规定 (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 (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10)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11)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12)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3)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14)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注意避让往来行人。 (16)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1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低速通过。 (18)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二、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责的情形 (一)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外环线道路、内环高架道路和车行立交桥等道路上行走,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行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以内,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行人不走人行道,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隔离设施或护栏,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非机动车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非机动车骑车人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非机动车骑车人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随意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非机动车骑车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转弯行驶,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酒后驾车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十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章驶入禁行道路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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