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鱼退烟机判刑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案情描述:201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开设专门利用“打鱼机”进行电游赌博的赌场,后为了扩大赌场规模获取更大的利益,胡某某又邀请周某某、方某某两人入股。2013 年2月18日晚,胡某某召集唐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在赌场内商定:每人出资2万元对该赌场进行共同经营,其中胡某某、唐某某以现有的场地,赌场内地机器设备入股,方某某、周某某每人以现金2万入股,赌场所获利益四人均分。之后,四人又决定将获利的26000元用于添置赌博机器设备,继续扩大赌场的规模。 2013年3月5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赌资4500元,赌博机3台、主板3块。案发后,唐某某因为有前科且拒不认罪,一直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而其他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戴落根律师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的最后阶段接受了唐某某的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某某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戴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唐某某。唐某某表示其在侦查阶段一直没有认罪,对待前来提审讯问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都无好意,对讯问笔录都拒不签名。戴律师耐心地听唐某某讲述之后,讲解了对于这种情况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取得唐某某的信任后,唐某某开始讲解了自己的想法,表示其内心是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一直争强好胜似的不肯认罪。戴律师向唐某某认真讲解了对该案认罪与不认罪的利弊,并建议唐某某在证据与事实面前,认罪伏法,以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争取获得较轻的刑事责任。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戴律师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亿祥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同时也认为,被告人唐亿祥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戴律师关于唐某某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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