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