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3最新版全文 |
释义 |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服务提供 第四章 融合发展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北京特色。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建设完备、便捷、高效、优质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划和要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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