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逮捕令由什么人签发 刑事案件中没有逮捕令一说,只有批准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证,而通常意义上的逮捕令应该是指由人民检察院所签发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所报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进行确认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书面文件,通常由人民检察院签发,送公安机关执行。而逮捕证则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内容,执行逮捕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并通知看守所的书面文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签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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