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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透支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
释义
    恶意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解决方式包括自首以获得从轻处罚,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以及向亲友借钱、申请延期还款、停息挂账或分期还款、减免信用卡债务等多种方式。对于透支数额低于5万元的情况,不会被立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仍需向银行表明还款意愿并提出其他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一、恶意透支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
    恶意透支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应该主动自首,自首可以被从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恶意透支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信用卡无力偿还有哪些解决方式?
    1、向亲友借钱暂时弥补漏洞。
    假如只是遇到暂时的情况,很快就会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向亲友寻求帮助。
    2、申请延期还款。
    当发生意外情况,比如生病住院、失业等情况时,可以联系银行客服。告知客服自己的真实情况,然后申请延期还款即可。
    3、申请停息挂账、分期还款。
    当发生的情况比较严重,还款相对来说更为困难的时候;可以联系银行客服。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停息挂账并分期还款。
    4、向银行申请减免信用卡债务。
    跟银行进行协商减免信用卡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减免信用卡债务。
    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低于5万元,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的,也要向银行表明个人的还款意愿并提出其他的解决方案,例如请求银行同意逐步偿还信用卡债务。
    结语
    面对恶意透支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情况,主动自首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自首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应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信用卡无力偿还的解决方式,可以向亲友借钱暂时弥补漏洞,申请延期还款、停息挂账或分期还款,或向银行申请减免信用卡债务。重要的是向银行表明个人的还款意愿,并提出其他解决方案,以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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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