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后怎么开启人民调解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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