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属于债权的一种吗 |
释义 | 留置权不是属于债券的一种,而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不是债权。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依《民法典》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一、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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