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 |
释义 | 终身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或假释。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规定来看,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不是新的刑罚种类。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不能被缩减刑罚。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和受贿行为,如果罪行严重,判处死缓两年期满,然后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再减刑或假释。需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一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上来看,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这种刑罚方式的特点是,罪犯需要一直被监禁,直到完成刑罚为止,期间不得减刑或假释。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或假释。 结语 终身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旦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就不能再减刑或假释。但需要注意,这种刑罚方式并不是中国刑罚的一种。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而不是一种新的刑罚种类。罪犯需要一直被监禁,直到完成刑罚为止,期间不得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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