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人 |
释义 |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现任监护人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一、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教育和照顾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身心健康稳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意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人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时,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亲属或者非亲属,书面指定其作为被委托者成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如下: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权的终止是指监护人可以合法地停止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和抚养。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疾病,已治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一方中有出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4、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离婚应当终止;5、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6、由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7、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监护人身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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