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