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下岗职工的档案就会在原单位。但如果原单位没有保管权限,或原单位破产、下岗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档案就会转移至区或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下岗职工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新单位有保管权限的,其人事档案会转移至新单位,没有则档案仍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客观: 《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